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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債務人於電話中表示標的房屋現有出租,租客於數年前已未能連絡上,惟未陳報租約。
二、經肉眼檢視,標的房屋無明顯漏水、壁癌破損痕跡,內有家具家電及生活雜物。
三、經地政指界,257地號土地為社區房屋建築基地;257-1地號土地現為中山路128巷道路用地。
四、經詢問社區警衛室,社區停車位為住戶自買才有,標的房屋建物謄本無登記車位。
五、本件為拍賣共有物之全部,無拍賣應有部分情形,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普通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依民法824條第7項之規定,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六、本件257地號土地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為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1年2月15日)之第三種住宅區;257-1地號土地為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6月24日)之道路用地,相關法規及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詢與注意,拍定後不得以該土地有任何使用上之限制而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七、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八、據社區警衛室陳報,社區停車位為住戶自行買才有,謄本並無記載,本件標的原所有人是否有購置車位,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十一、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二、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