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暫844建號建物於前案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43號113年10月21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稱1、2、3樓均為增建,在場第三人莊⊙玲稱為債務人的妹妹,建物1樓目前是債務人的二哥使用,其餘不清楚。債務人的二哥稱頂樓之前有漏水,現已處理好,莊⊙玲自稱無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況。經現場勘查,建物門牌興埔路219號,自興埔路217號相通(1、2、3樓各自有獨立出入口),債務人的二哥表示目前沒有人居住、沒有出租予他人。
二、本件標的暫845建號建物於前案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43號113年10月21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稱1樓增建且有獨立出入口,在場第三人債務人的二哥稱該建物目前作為倉庫使用,放置廢棄物。經現場勘查,天花板輕鋼架破損,屋內凌亂不堪,堆放很多器具廢料,無人居住亦無法居住,顯係作為倉庫使用。
三、另據鑑價報告內容所載,273地號有興埔路251號至233號房屋座落其上,南側為稻田,現開墾為菜園使用。
四、地上物及作物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貳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拍賣標的第273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係基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拍賣標的844、845建號建物均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十、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