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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前案假扣押現場查封程序時,及後續本案測量程序,據在場人所稱,本件拍賣標的物含頂樓增建,均有分租出租之情形,並稱與債務人間有借名訴訟並勝訴確定在案。另據債權人會同警員查訪後陳報,目前有3間公司承租,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依據在場人、佔用人自述,本件頂樓增建部分有壁癌及漏水,另樓下住戶買賣房屋時有鑑定為海砂屋。惟此部分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其函覆並未查有海砂屋之相關登記,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確有此情形。其餘依據在場人自述及本院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18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7833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頂層之增建物,其有內梯與原建物相通,亦有外梯可供出入。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及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