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本件不動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14日新北檢兆誠105他5186字第60070號函 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日後若有相關之法律糾紛,與本院權責無涉。又拍定後本院無從塗銷上 開限制登記,拍定人應自行向處分機關聲請塗銷,且於處分機關尚未囑託地政塗銷上開限制 登記前,不動產無法為權利移轉之登記,請應買人自行斟酌是否應買,如於拍定後因處分機 關不向地政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進而無法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拍定人亦不得向本院異議或 聲請撤拍。 一、本件租約至106年12月31日到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6年6月19日查封時,在場人陳紅英陳稱,伊係向債務人承租,與家人居住使用,從 104年12月15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4000元,押租金兩個月,於104年12 月10日訂立租約,依目前情況並未發現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形,實際狀況並不清楚。7月31 日履勘時,承租人稱最後一間房間窗戶外會滲水進屋內,前後有陽台,只是都做室內空間在 使用,地政人員稱最後房間有外推增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