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定人、地政人員到場執行。現場由第三人即承租人李○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桶,客廳擺有神明桌供奉關公。屋內因潮濕而有壁癌,牆壁剝落及滲水嚴重。屋內擺放大量生活雜物。在場地政人員陳稱:「系爭建物之屋頂突出物以外之鐵皮空間為增建」。
(三)據民國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277土地屬住宅區(住二),屋齡約45.92年。」等語。
(四)另債權人於114年9月24日向本院具狀陳明並提出承租人李○與債務人就本件執行標的所締結之租賃契約。是應買本件執行標的應有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相關規定之適用,而需承受與承租人之租賃法律關係,請應買前注意。
(五)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六)系爭建物第303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8764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七)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