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114年8月15日查封筆錄所載,一樓為1客廳及1衛浴、二至四樓為2房間及1衛浴(格局皆相同)、五樓為1房間及1陽台、六樓為1房間及1浴廁。已無人居住,僅剩雜物,並已斷水電,有電梯。經檢視無增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陸佰陸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參拾貳萬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依桃園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系統查詢:123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中壢市(過嶺)楊梅鎮(高榮)新屋鄉(頭洲)觀音鄉(富源)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