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2561建號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114年6月20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無人應門張貼封條後離去。114年10月16日債權人代理人及地政人員及員警導往現場,開鎖後發現債務人在屋內,稱房屋為自住使用並無火災地震等影響交易安全情事,地政人員稱本房屋無增建,然於執行程序結束時,債務人肉身擋住門口,經員警以強制力制止債務人,又法院詢問債務人是否願意簽名筆錄,債務人表示拒絕。惟現場現實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元。
四、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