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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查封時,因債務人在場而會同警員進入,係為債務人自住。經依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債務人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稱不知有無海砂屋、輻射屋,餘均無。本件建物前後大門均無鄰路,經由債務人引導,穿越同巷弄9號房屋,始達13號房屋大門,13號與9號房屋間為防火巷,該巷入口處遭以簡易鐵門阻擋外人進出。13號房屋後門需經由11號房屋後空地始可對外出入。至於基於什麼原因而可由他人房屋出入,無法得知,請有意投標之人自行查明。本件建物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無法得知有無海砂屋及輻射屋,惟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建物需經由隔壁房屋出入,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部分經本院於115年1月14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中央路一段589巷110弄15、13、11、9號房屋部分坐落其上。本件土地部分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本標內暫編52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246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七、本標暫編526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79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八、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2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