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4年12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而本件拍賣建物為無管理員之公寓,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前曾派員探訪查得本件拍賣建物係由債務人居住,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448-4地號土地為本件拍賣建物門前空地。嗣本院派警查訪未遇債務人,詢問鄰居亦稱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使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拍賣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36,000元。
三、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四、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均屬都市計畫內,其中1422-2、1443、1444、1445、1448-1地號土地係第二種住宅區,1448-4地號係第一種住宅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注意。
五、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