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9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張盛坤配偶在場,1588地號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暫編1609建號)現為債務人張盛坤自住;1589地號為雜木地;1587地號上有現養雞用豬竂、1586地號上有中正東路三段61巷22號鐵及建物;1585-1、1585地號上有鐵皮貨櫃;1584地號上有鐵皮建物;1583地號上有鐵皮建物及竹林;1582地號為雜木林;1582-1、-4、-5為空地。
二、土地上建物除1609建號外均非本次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三、1609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9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388,000元。
四、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1582-1、1582-4、1582-5土地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其餘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且為第5條所指之重劃區內耕地,依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