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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1、2樓有增建。嗣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原建物1樓後方有增建,但因占用鄰地,目前已由鄰地地主拆除,經地政人員測量確認,現有建物並無增建,且建物無出租出借,除4樓樓梯間牆面有壁癌情形外,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及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貳拾參萬陸仟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依法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獲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至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買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