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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一)現場揭示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
(二)於測量增建時,債務人鄭某倫在場稱,現由家人自住使用。
二、3014 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三、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四、依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意旨,建物共有人鄭某倫得行使優先購買權。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建物共有人優先承買。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須經相當時日,嗣程序完備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3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8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60,000 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