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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條件
一、 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但投標人應分別出價,最低額計 1,646 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保證金 330 萬元。
二、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三、 占有使用狀況及點交否:
本件查封時,拍賣建物為四房格局。據在場人林○旻陳稱:拍賣標的現由其及姐林○佩合租,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擔保人林隆翔。又依據租賃契約所載,期間自 113 年 9 月 5 日起至 116 年 9 月 4 日止,每月租金為 5 千元,押金 1 萬元。惟前揭租約因成立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後,經人申請終止(除去)後拍賣,該租賃關係業據本分署以執行命令終止(除去)在案。故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然該命令若遭撤銷或廢棄者則不予點交,請應買人注意。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人須配合本分署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保管拍賣程序,亦請投標人查明注意。
四、 另本件拍賣之標的有無積欠管理費、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公共基金等,以及拍定人是否須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其他負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應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民法第 799 條之 1 第 4 項及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3 項等相關法令規定之適用問題,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與本分署權責無涉。
五、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無海砂屋、地震受損、火災事故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