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現場查封時發現,2877建號房屋,有人居住使用,經第三人奇磊鈺不動產有限公司於民國 108年6月6日陳報,其係替債務人代管本件標的,該屋由葉俊堅承租,原訂租期自民國107年 11月14日(查封後)起至民國108年2月13日止,租金每月2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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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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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路一段23號32樓之2
延平北路二段61巷24號
承德路一段23號32樓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