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4年5月19日至現場查封時,經按門鈴無人回應,另函請債權人會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查訪,據114年5月26日房屋現況調查表顯示,本件建物部分有第三人陳○德占用,第三人陳○德稱伊與債務人係朋友,有租賃關係,但無書面契約,並稱伊自114年3月起占用房屋。
二、本院於114年10月22日會同債權人、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增建物時,經查該建物有增建(即本件6296建號),自該建物內部樓梯可通行至頂樓增建部分(頂一層、頂二層),另詢問第三人陳○德租賃期間,租期自114年6月起至115年6月止,惟伊自114年3月1日起就已經占用建物,且於114年3、4、5月即已開始繳納每月租金3,000元。
三、本件6296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11月6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81346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惟倘案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拍定後不得異議,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決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9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於本院囑託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查封登記前(114年3月7日),即有第三人依租賃關係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