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所載,執行標的為無人使用之空屋,因久未有人居住,致樓上住戶滲漏水無人察覺,導致天花板大面積受滲漏水損害,無增建。B2有平面車位,編號172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依債權人陳報照片及陳報狀可知,本件標的全屋天花板均有因嚴重漏水產生之水漬,並因受潮而有突出變形之情況。
二、本件拍定後5093建號依現況點交,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伍佰零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萬陸仟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依桃園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系統所載: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拍賣之建物,法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