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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與否: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及建物全部,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無他項權利設定。
(三)本件建物於 114 年 12 月 11 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社區總幹事表示該屋已許多年無人居住。經入內檢視後,現況為空屋,格局三房二廳二衛、一間儲藏室,屋內遺留大批家具、日常生活用品等物。目視無增建,惟屋內有多處壁癌及牆面油漆脫落,且嚴重漏水,請應買人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是項權利。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無海砂屋、輻射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遭列管為地震受損建築物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為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備註
一、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 4,695 萬元,保證金 930 萬元。
二、上列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