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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依外觀所見,270、301建號建物均有增建部分。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均為其與(與)家屬自住使用,270建號建物有部分暫借鄰居放置雜物,270建號建物之增建有獨立出入口,且有獨立門牌,門牌號碼為新竹縣關西鎮中豐路1段253號,內部與(與)270建號建物相連通。301建號建物後方亦有增建,增建部分有獨立出入口,內部與(與)301建號打通。前述增建部分經測量後暫編為同段515、514建號(即附表編號3、4號建物)。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及(及)出借他人使用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及(及)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7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七、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八、依本院調查結果及(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或)承受或(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或)承受或(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或)承受或(或)應買)成立與(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