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 114 年 6 月 17 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警局函復稱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447 地號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三、3101 建號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2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捌佰玖拾柒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佰柒拾玖萬伍仟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