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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44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507-1地號土地為基隆市堵南街12-14號房屋前方人行道(屬於芳丹詩郡社區),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本院執行人員、會同警員進入198建物內,第三人張○恬在場表示債務人並未住居於此,伊乃向第三人邱○瑛承租,簽訂租賃契約,依所提出之租賃契約影本所示租賃期限為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19日止(出租人:邱○瑛、承租人:黃○順)。且後有第三人邱○瑛(出租人)另行提出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出租予第三人黃○順(承租人)迄今之租賃契約影本3件,並聲明其等並非無權占有系爭標的,故本件不符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本院業已駁回債權人點交之聲請,則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本件標的於拍定後均不予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第三人張○恬表示均無上開情事。另依鑑定報告記載室內經現場勘查水電正常、無漏水及壁癌狀況,室內屋況維護保養普通,建物從外觀研判並未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情事,基隆市海沙屋未公告,海沙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均需其他相關單位鑑定,另本案是否為凶宅或非自然死亡等,無官方資料查詢。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另依基隆市政府114年9月30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40250473號函略載:本市七堵區堵南街12-5號7樓建物,經查本府建築管理系統之違建處理資訊,查無該址違章建築拆資料等語。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3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