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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及增建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現為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中。
二、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4446建號建物中,屬於增建,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四、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院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00元。
四、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五、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六、拍定(或(或)承受或(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或)承受或(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過(或)承受或(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