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所載,拍賣標的可從建物旁增建進入建物,一樓後方為廚房,一樓右側平房為增建,與主建物相連,有出入口相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鄰居稱已半年未見有人出入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則不予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貳佰捌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伍拾柒萬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鑑價報告所載為第一種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六、本件標的553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或)聲明異議。
十一、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