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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114年7月1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員警開門進入,看似無人居住,1至3樓均有雜物,鄰人稱債務人已搬遷至澎湖居住,很少回來。屋外有多封信件及電力公司信件散落於屋前地上。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為巷道用地。增建部分,1樓有夾層、屋前有增建雨遮、屋突後方增建隔樓、前方增建雨遮。本件建物疑似無人居住,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
五、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乙種住宅區。
六、本標內暫編14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67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