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其及家屬自住,屋內堆放諸多物品,有平面停車位,本件查封時位於地下3層第46號,惟地下3層係作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使用,有無分管協議不明,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有無其他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3月6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138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81年10月29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如有輻射偵測之需要,可洽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認可之「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進行自費檢測,拍定後不得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14年3月20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14301479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3月1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8913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定後除1261及1262建號建物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122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9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9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