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812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系爭建物之牆壁有數道龜裂、地面有積水情形。系爭建物為地上一層樓木石磚造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坐落之基地為國有土地,628-1、632-1、633-1、634-1土地所有權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表示本件建物係無權占有經管土地;633、63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表示債務人等與債權人原訂有(88)國基租字第201號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租期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滿,租賃關係消滅,故本件建物現無權占有使用基地,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賣不包含土地,建物無權占有坐落之土地,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土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並應承擔遭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6月10日新北消指字第1141137414號函覆,自107年1月1日至114年6月9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6月11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137646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4年6月10日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4年6月26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08790號函覆,經派員訪查該址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惟標的81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3月26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50197號函文所示,標的812建號建物為整幢違建之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限期拆除,請投標人注意。
四、土地所有權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有土地法第104條1項後段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