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210、1211、1212、1213 建號建物均隔間出租,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連○廷在場稱均由債務人出租其使用,僅部分訂有書面契約。
二、地下一樓隔成三間房間,其中兩間房間出租,一間為共用之雜物間、洗衣間。
三、一樓有 101、102、103、105 號房及一間雜物間。
四、二樓有 201、202、203、205 號房。
五、三樓有 301、302、303 號房,均出租予第三人使用中。
六、四樓有 401、402、403 號房、頂樓加蓋 501 號房,另有加蓋雜物間及房間各一間。
七、另據建管處人員在場稱三、四樓有部分外推增建,且五樓全部均為增建。
八、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他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九、3122 建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部分為屋頂之垂直增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部分為其他之水平增建既存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十、面積以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114 年 5 月 23 日北市建地測字第 1147007083 號函檢送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為準,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十一、本件據第三人連○廷在場表示建物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十二、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6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51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1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