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嗣第三人具狀陳報房屋買賣契約並表示本件建物非空屋等語。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標的所在地警局派員查訪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現況,據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115年3月9日竹縣湖警偵字第1153002206號函(載明有附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係受調查人以影像方式提供,未有紙本文件供員警查證,無法認定該契約書是否具備合法效力等)暨所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示,建物現為第三人使用,現場調查主臥天花板漏水,據第三人表示於114年8月15日有簽訂買賣契約,但因賣方(債務人)債務關係無法順利交屋,故以租賃方式(114年8月15日至117年8月14日) 使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不動產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詢並自行解決相關之法律糾紛,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先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53,6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六、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七、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