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建物無人使用,屋內沒水、沒電,但仍有遺留之物品,建物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6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以變價方式分割共有物,是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有積欠管理費,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本案建物非民國71至73年間建造,無查詢是否為放射性汙染建築物之必要、本案土地不在查詢網站所列土壤及地下水受汙染場址範圍內、建物不在凶宅地圖APP經網友提供之凶宅訊息內;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略以: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經派員查訪,該址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復查其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稽,請應買人參考、注意。另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依鑑定報告記載為商業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