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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先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後,信託登記予債務人。建物查封時,委託人孫女在場稱與委託人居住於此處;經法院履勘,委託人配偶在場稱為房屋由委託人及家屬居住使用,該屋無增建,地下室天花板有滲水,無海砂屋、輻射屋及地震受創等情事,並稱建物謄本雖載有四個停車位,然實際能使用的只有兩個車位。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1965建號建物謄本於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欄:停車位編號14、27與其他建號共用,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法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三、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四、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委託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參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佰陸拾萬元。
四、上列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