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拍定後點交。
㈡114年7月8日現場查封時,現場為第三人浩○國際有限公司營業使用,依債務人陳報與第三人租賃契約為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止,租金每月30,000元。因租約於本件查封後期間屆滿,仍應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1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0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