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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即共有人陳春如稱,隔為三間房間,仍有水電,屋內堆放雜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僅於初一、十五返回祭拜祖先。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原屬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二、拍賣之389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月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05142號函,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得拍照存證,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