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6月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室內家具均已搬空,有夾層增建(即413建號)。427地號使用分區為甲種建築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41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是否為違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按:依現場照片所示,臥室牆面有油漆剝落,天花板有黑斑呈現)、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四、64建號拍定後點交;413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零參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