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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2052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7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及配偶自住。臺北市政府警察區內湖分局於114年7月23日函復稱建物目前為第三人孫○明基於租賃權占有使用,權利存續期間自109年10月至114年12月31日,未提出租賃契約。因租約於本件查封後屆期,且屆期後不得另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故拍定後點交。又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不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4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4,90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