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建物於114年6月5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債權人之代理人導引至現場,屋內部分房間分租給第三人居住使用,土地部分據地政指界稱:902-21地號為本件1584建號建物坐落基地,902-2
4、902-26、902-27、902-28地號土地為上開房屋之屋前社區通道,屋內設有電梯;於115年6月16日履勘時,因鐵捲門關閉無法開啟入內查看,因假扣押查封時有第三人占有,其占有使用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標內暫編163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