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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據債務人即共有人林郁傑稱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其與前妻及小孩自行居住使用,屋內格局為一客廳、一廚房、二房間、二衛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39-21地號土地係位於1347建號建物前之道路。439-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439-5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債務人稱廁所牆壁有漏水之情形,已施打一個孔洞排水引流至外。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0124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9年12月4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1月2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05351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2月1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0770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賣標的271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5月2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26020683號函覆,屬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他),已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拍照存證辦理,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2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4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