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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壯圍鄉順和路21之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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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片
  • 地圖
  • 建物平面圖
  • 法院拍賣公告
公告底價
2800萬
開標結果
待標中
  • 公告坪數
    72.90
  • 每坪單價
    38.40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5/12/11 10:00
  • 拍  次
    1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560萬
聯 絡 人
吳經理
調整字級

物件資料
公 告 坪 數
72.90
主 建 坪 數
70.40
附 屬 坪 數
2.50
公 設 坪 數
其 他 坪 數
增 建 坪 數
土 地 坪 數
484.90
車 位 坪 數
車 位 屬 性
-
捷 運/火 車
房 屋 類 型
其他
結   構
RC
屋   齡
1
樓 層 別
全棟/2
房 屋 用 途
農舍
會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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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料
拍 賣 地 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33171號
拍 賣 範 圍
全部
拍 賣 原 因
拍賣抵押物
抵 押 權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並勘測稱:五權段859地號現況除查封建物坐落外,尚有空地,已整地準備耕作,建物部分無增建。屋內大致已興建完工,尚有細部(如燈飾、牆面粉刷等)尚未完成,廚房及客廳房間均無任何設備及家具。拍定後僅點交建物部分,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本件建物於查封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點交。
五、本件標的土地封時已整地準備耕作,據債權人陳報係債務人耕作,惟耕作人未向本院陳報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占用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標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七、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等文件。
八、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經本院函詢警局,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據警局詢鄰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十一、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十二、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三、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十四、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十五、本件執行標的僅附表所示土地、建物,其上若有其他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十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十七、本件標的859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0元。
內容展開

本物件資訊如有遺漏,以法院公告為準。

地圖
公 告 底 價
2800
開 標 結 果
待標中
  • 公告坪數
    72.90
  • 每坪單價
    38.40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5/12/11 10:00
  • 拍  次
    1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560萬
聯 絡 人
吳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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