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3項規定,囑託本分署實施變價程序。
二、甲標內各宗不動產合併拍賣,均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甲標最低拍賣總價1,288萬,保證金258萬。
三、依本分署114年9月30日查封筆錄記載現使用狀況:
(一)甲標:桃園市中壢區復興段5256建號及坐落基地1448地號(即桃園市中壢區自強一路48號),地政人員表示無增建,在場人社區秘書表示現為茶行使用,使用人為周先生。有約定使用B1機車車位(編號1號),現無人使用,但無約定使用之汽車車位。
(二)經查甲標為受刑人邱文榮占有使用中,經聯繫周姓占有輔助人,表示甲標屋內動產將自行清除。甲標屋內未清除部分,受刑人同意由拍定人自行當廢棄物處置。
四、點交情形
(一)甲標:桃園市中壢區復興段5256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拍定人應自行處理屋內遺留雜物。其餘標的為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有關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管理物業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機關單位洽詢解決,本分署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五、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
六、土地與建物調查:
1.前經本分署於114年8月20日函查桃園市政府及相關機關,拍賣標的未有火災、非自然死亡等報案紀錄、非屬列管有案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
2.本分署114年9月24日向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及桃園市中壢、桃園地政事務所函詢拍賣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回覆:桃園市中壢區復興段1448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93)桃縣工建使字第壢01805號使用執照。
3.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0月8日桃都開字第1140037766號函表示:桃園市中壢區復興段1448地號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
4.鑑於資源有限,縱經本分署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土地建物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
七、優先承買權相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8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之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無本法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是本次併同拍賣義務人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以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基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八、其他注意事項: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2.拍定後,如拍賣公告與不動產現況不符,例如:地號或建號有誤、徵收、拍定後發現土地房屋占有情形與本分署調查之占有情況不符,或地政事務所指界或測量情形與實況不符,或有其他優先承買權人或應買人資格有限制,或不動產有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的情形等,本分署得撤銷拍定,已繳的保證金無息返還,拍定人、債權(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投標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投標。
3.優先扣繳之地價稅,僅算至拍定日為止(但若對關於拍定日期有涉訟者,算至訴訟確定日);自拍定日翌日起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之地價稅,由拍定人負擔。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