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 114 年 2 月 11 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其自住、不知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法院於 114 年 4 月 21 日赴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 即暫編 7904 建號 ,地政人員表示本件拍賣建物有前後門,建物前後均有增建結構。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三、據地政人員會測結果顯示本件暫編 7904 建號建物部分使用鄰地即光復段 1254、1254 之 1 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 其中使用 1254 地號面積約 15.99 平方公尺、1254 之 1 地號面積約 10.65 平方公尺 ,使用前開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3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玖拾壹萬柒仟陸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參仟陸佰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增建部分即暫編 7904 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本件暫編 7904 建物占用之光復段 1254、1254 之 1 地號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 104 條或民法第 426 條之 2 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主張優先承買權。
七、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 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
八、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 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 ,投標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準用第 69 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