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2,400,000元。
二、民國114年3月24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子陳○斌在場,本件執行標的屋況欠佳,有簡易木製裝潢,室內雜亂,物品隨意堆置,天花板油漆剝落,有嚴重滲水情形,並以塑膠浪板遮擋漏水。據在場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另經警員查訪,該房屋現由陳○斌居住使用,有漏水及因地震導致破損等情形。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三、建號1189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