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1月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堆滿廢棄物,久無人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占用非屬債務人所有之89之4、95之15地號土地,前開土地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二、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按:依現場照片所示,天花板有油漆剝落,牆角有黑斑呈現,外牆磁磚掉落)、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三、2233建號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5,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0,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六、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