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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在場。經執行人員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具狀稱拍賣之建物為其與家人自住使用。又據本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豐分局訪查之結果,其房屋現況調查表稱,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與其家人自住使用,拍賣建物址為一、二樓層,為樓中樓設計。同棟三、四樓層門牌則為「新竹縣湖口鄉吉祥街82巷20號」,「一、二樓」、「三、四樓」需分別由安宅五街、吉祥街82巷進入,兩邊無法互通。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不動產為一社區型住宅華廈,所在社區名稱為「福德堡」。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集合住宅,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6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集合住宅,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519-2地號之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工業區住宅社區用地依新竹縣政府81年8月14日府建商字第78647號函辦理,81年8月25日登記」。
七、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八、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