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永安段604、604-1地號土地位於大門前方之水泥空地、永安段606-3地號土地為大門入口處空地、永安段606-1地號土地現況除查封建物坐落外,另有增建建物、樹木、園藝造景等。債務人之父黃OO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查封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無出租,無非自然死亡情事,但不知有無海砂屋、輻射屋等情。執行標的現均非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等文件。
六、本標604、604-1、606-3地號之共有人就前開標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七、本標604、604-1、606-3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於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現場詢問債務人之父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之父答:無非自然死亡情事,但不知有無海砂屋、輻射屋等情。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十一、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十二、本件604、604-1、606-3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倘非共有人拍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十三、本件標的建物地下層、雨遮為增建(暫編573、574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依羅東地政測量結果上開增建部分占用606-2地號土地2.18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增建部分之占用權源均不明。拍定後,增建部分與上開遭占用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十四、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十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4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9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