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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民國113年10月21日、113年11月27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導往至現場,查門牌東澳31之2號有前後2間建物,後棟一層樓建物經確認為第三人所有,非本件執行標的。本件執行標的為二層樓建物,一樓作為客廳、廚房使用,二樓房間有神像及牌位擺設。據員警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經債務人稱有租賃權存在,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標的占用萬里區海洋段88、95之4地號土地,遭占用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標的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