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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8370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8月16日、114年8月14日現場查封、調查時,經開鎖入內檢視為空屋,無水無電。編號73號停車位係位於B5之機械停車位,因屬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總價:10,710,000元 保證金:2,150,000元
三、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第1418號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