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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1121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4年5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及家屬自住,有2個平面停車位在B2之149號及113號,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0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81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