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在場之承租人林○瀅稱,其與債務人就本件不動產有租賃關係,租期十年。據本院囑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製作之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前開租期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121年11月30日止。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17,000元。
四、預告登記及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之建物,據在場之承租人表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是否有上開瑕疵,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中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生一切權利義務」,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