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9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4-42地號、74-45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竹北市東興路二段81號(二層樓)房屋座落基地。本院另於113年12月3日進行建物繪測,在場人黃OO稱,其為債務人配偶,該屋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無出租,有輕微漏水,部分牆壁有龜裂及壁癌,無輻射海砂、或因火災地震受損之情,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拍定後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20,000元。
四、除暫編180建號外,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暫編180建號非抵押權效力所及,拍定後抵押權人對此部分拍定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五、暫編180建號建物使用111-12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債務人陳報無租地建屋,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111-1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據74-42地號、74-45地號謄本記載,該兩筆地號分別分割自74-3地號、74-5地號,該二筆土地為162建號建築基地。另經本院職權查閱162建號資料,162建號建物為農舍,門牌號碼為東興路二段85號,其坐落基地為東海窟段旱坑子小段74-41地號,使用執照字號為:竹鄉建字第89號。建築基地地號為東海窟段旱坑子小段74-3、74-50、74-42、74-45、74-40、74-41、74-44、74-51地號。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本標的拍賣建物以外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74-42地號、74-4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八、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本件暫編18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惟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相關事項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