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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會同鑑價人員、警員、地政人員到場執行。系爭425建號建物為相對人李文灶使用,屋況為包胚屋且放置大量農業用具及盆栽、鐵籠、紙箱,牆壁未上油漆,且因潮濕及地震而有剝落及裂痕,露出鋼筋及內牆。另707地號土地上有鐵皮搭建。地政人員略稱,425建號建物無增建情事。
(四)據民國114年6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住一),建物為加強磚造之第1、2樓,屋齡約48.17年,現況為住家用。」等語。
(五)707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建材、建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其使用權人、所有權人皆不明。拍定後,系爭土地間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六)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七)拍定後,僅點交425建號建物。
(八)本件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且無特別變價程序之適用。
(九)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並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故請聲請人、相對人、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6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