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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42萬元之抵押權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會同鑑價人員、鎖匠、地政人員、警員。現場門口僅用螺絲木板固定,無上鎖。屋內無水無電,無窗,應久無人居住。屋內堆放大量垃圾,天花板牆壁嚴重壁癌且鋼筋裸露,屋內堆放大量廢棄家具,門框損壞,牆壁有裂痕。另依據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無增建情事。
(三)據民國114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無水無電、無窗框,地上堆滿雜物、牆壁及天花板油漆脫落,掉落水泥塊,不堪居住。土地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屋齡約47年。」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
(五)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六)本件拍定後,僅點交490建號建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4,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