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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
一、本件建物假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為張廠長,其開門入內,並稱該屋無出租,債務人也不住在這裡,為一空屋,無增建,假扣押債權人稱該標的有一個位在地下一樓編號6號 之機械式停車位,應無足以影響交易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 報告勘估均為乙種工業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 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二、另鑑定報告勘查稱訪查附件居民未聽聞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且查詢公開資訊網站,均 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之列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 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假扣押債權人陳稱本建物尚有1個位於B1(地下1樓)編號6號之機械式停車位等語,惟 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 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 條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